家家發小產權房網
2020-10-26
縱觀現階段,購房對一個家庭有多關鍵?
在這個房價越來越高的年代,每個家庭有自己的房產,等同于擁有了一個安居樂業的條件,也是家庭幾輩人的資產。況且,針對許多適齡人士來講,有房才算是有結婚的條件,有房才可以提供孩子更優質的教育資源。細心思考一下,“有房才有家”并不單單是說說而已,甚至有一點我們必須承認,有一套房產,那便等同于縮短了數十年的拼搏時間。
據新華網公布的《中國青年租住生活藍皮書》,現階段我國租房人群已超2億人,這個數據2年后將突破2.4億。這些人難道樂意一直租房嗎?說實話,租房只不過是迫不得已的選擇,如果有充足財力,那這種人依然會選擇購房的。隨著住宅市場需求持續增長,不僅商品房,更有保障房,公租房等,此外更有一種房產十分獨特,那就是小產權房。

為何著重提及小產權房,那就是小產權房實在太多了。盡管沒官方數據支持,但有研究機構曾進行推算,小產權房占整體房屋總量的24%。就連房地產市場發展完善的深圳,小產權房占全市總房屋戶數的比例都突破了56%。深圳房產市場一大半是小產權房,更別說廣闊的地市級和縣鎮了:宅基地建房、集體用地建房等,這種形形色色的房產,全是“小產權房”。
追根溯源,小產權房能普遍存在,理由無非是商品房房價相對較高,大部分人承受不起。所以,針對初涉房地產市場的購房者而言,資金能力有限,又不害怕房價暴漲,在這種條件下選擇購置小產權房成為很多人的“明智之選”。在這些人角度來看,無論是商品房或是小產權房,但凡房子能住人,全是好房子。
但是,一紙條文,讓房地產界“徹夜難眠”!家鄉有房的人走運了?
前不久,自然資源部、經商住建部、民政部、國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國家稅務總局等7部委聯合探究,對“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提出回應。就建議中涉及的“關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回應強調: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能夠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申請不動產登記。
無風不起浪,這個報道引發了非常高的關注度,說到底改革開放40年,1978年時我國有9.63億人,其中7.90是農村人口,城鎮人口只有1.72億。加上從前大部分人都住在農村,人口流動少,城鎮化率還不到18%。換句話說,如今大部分人的父輩,在農村都有自己的房,然而極少人會樂意舍棄自己那“一畝三分地”。
就拿筆者的一個朋友舉例,他想要方便子女上學、工作,很早就把子女的戶籍遷到城鎮用地,也在市里置了業,但并沒有全家老小都遷入新房,反而是城鎮鄉下兩邊走,種田和秋收時就回農村,孩子放寒暑假了,又把子女接回農村鄉下,全家8口人,子女是城鎮戶籍,父輩依舊是農村戶籍。父輩鄉下的小產權房何去何從,也煩擾著諸多城鎮用地子女。
政府表面態度,鄉下的小產權房全部都按“最新政策”處理,其中3點不可忽視
一、鄉下農村的小產權房繼承:地隨房走。
首先要推行的是,集體土地是不允許獨立繼承的。由于中國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剝離的,城鎮用地歸國家,農村用地歸集體。換句話說,土地的所有權不歸屬于個人,再加之我們對土地上面的小產權房享有所有權,而小產權房下的土地享有使用權。就算農村宅基地并沒有70年的使用時限,但在農村集體區域以內,也一定要嚴格遵從“一戶一宅”的標準。
因此,這次確定了繼承與戶籍不關聯,即已經持有城鎮戶籍的子女,能夠徹底繼承父輩留在鄉下的小產權房。也就是常說的“土地隨房產”,有助于保障農村戶籍人士的合法權利。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話題:2020年后,鄉下有房的人走運了。
必須關注的是,這次確立的繼承話題,早在2011年11月,政府就開始推行,農村戶籍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能夠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申請不動產登記。為何在今天能在引發討論,歸根結底,還是到現在為止,許多 區域還沒徹底落實要求。除了農村宅基地、房產的備案進度相對遲緩,也有就是地方實施的過程中,存在不執行的區域。
例如部分區域就曾規定:假如子女都已經是城鎮戶口,這樣父母過世以后,鄉下的小產權房在不允許翻建修理。小產權房在,子女就可以住;小產權房倒了就必須回收集體土地。因此,這次政府的回應也避免了許多偏誤,明確告知各位:“農村戶籍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能夠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申請不動產登記”。
總而言之,這等同于給予了一條城鎮聯系鄉下的橋梁,到那個時候,返鄉養老、帶娃回農村旅游,“市里有房、鄉下有屋”,會讓很多人過上其他人羨慕不來的幸福日子。
三、小產權房買賣話題:城市戶口能夠回農村買地蓋房了?
這個是曲解。盡管城鎮戶籍子女能夠繼承,但也不意味著能交易買賣,這些是國家底線。為此,政府早有標準:集體土地是鄉下農民的基礎生活保障,禁止城鎮戶口到鄉下購置集體土地,禁止回農村通過農村宅基地修建別墅宅院和私家會所。禁止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集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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